服務條款
使用條款
第1章 總則
第1條(目的)
本使用條款(以下稱「本條款」)適用於株式會社協和(Kyowa Co., Ltd.,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包含透過本公司網站提供之服務(以下合稱「本服務」)。本條款規範本公司與使用本服務之個人(以下稱「使用者」)間之關係。
使用者一經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已同意本條款。
第2條(定義)
本條款中下列各款用語之意義,依各該款之定義:
1. 網站
指本公司為提供本服務所營運之網站。
2. 使用者資訊
指本公司指定、使用者為使用本服務之前提所需輸入之使用者相關資訊。
3. 會員
指依第5條規定完成本服務會員註冊手續之使用者。會員專屬服務僅提供予會員(會員註冊請參閱第5條)。
4. 會員資訊
指會員所登錄之使用者資訊,以及會員使用本服務所累積之資訊。
第3條(通知)
1. 本公司就本服務向會員發出通知時,得以本公司認為適當之方式為之,包括但不限於於網站上刊登,或向使用者資訊或會員資訊中所登錄之電子郵件地址發送電子郵件。
2. 依前項所為之通知,於網站刊登通知者,自內容刊登於網站時生效;以電子郵件通知者,自本公司發送該電子郵件時生效。
第4條(服務契約之成立)
1. 本服務之使用契約(以下稱「服務契約」),於欲使用本服務之個人同意本條款及個人資料處理方式、輸入必要之使用者資訊、以本公司指定之方式提出申請,並經本公司受理該申請時,視為成立。
2. 未成年人欲使用本服務時,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依第1項輸入使用者資訊時,本公司得確認其法定代理人之存在。
第5條(會員註冊)
1. 欲使用本服務中會員專屬服務之個人(以下稱「申請人」),須同意本條款及本公司另行訂定之個人資料處理方式,並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事先完成會員註冊。
2. 申請會員註冊時,申請人應提供本公司指定之資訊,並保證所提供資訊真實且正確。
3. 本公司依自有標準判斷是否核准申請人之會員註冊申請。核准註冊時,將向申請人發送用於身分驗證之確認電子郵件。
4. 會員註冊於本公司發送註冊完成電子郵件時視為完成。註冊完成後,依第2項提供之電子郵件地址及密碼即成為登入憑證(以下稱「登入資訊」)。
5. 申請人有下列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得拒絕其註冊或重新註冊。本公司無義務揭露拒絕之理由。
① 提供予本公司之使用者資訊全部或部分有虛偽、錯誤或記載不完備,或本公司認定申請人違反或有違反本條第2項之虞時。
②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成年被監護人、被保佐人或被輔助人,且未經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保佐人或輔助人同意時。
③ 本公司認定申請人於註冊時將違反第23條第1項時。
④ 本公司認定申請人過去曾違反與本公司之契約,或與曾違反者有關聯時。
⑤ 申請人過去曾受第13條第1項規定之措施時。
⑥ 其他本公司認定註冊不適當時。
第6條(使用相關費用)
使用本服務所需之通訊費用、通訊設備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使用者自行負擔並負責準備。但本公司不保證本服務及網站於使用者所用之通訊設備上能正常運作。
第7條(買賣契約)
1. 使用者透過本服務申請購買商品,經本公司通知受理該申請時,買賣契約即視為成立。商品所有權於本公司將商品交付予運送業者時移轉予使用者。
2. 使用者有下列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使用者,解除前述買賣契約:
① 使用者違反本條款時。
② 因收件地址不明或收件人長期不在,致商品無法完成配送時。
③ 其他本公司認定使用者與本公司間之信賴關係已受損之情形。
3. 本服務之付款方式、配送方式、購買申請之取消及退貨手續,依本公司網站另行規定辦理。
4. 即使透過本網站以外之方式購買本公司商品,使用者提出該購買申請時,亦視為已同意本公司另行規定之個人資料處理方式。
第3章 使用上之注意事項
第8條(使用者資訊及會員資訊之管理)
1. 使用者應自行負責嚴格管理其使用者資訊,例如申請使用本服務時所輸入之電子郵件地址等。使用者應對使用該資訊所為之一切行為負責。但本公司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本公司依第19條第1項規定賠償損害。
2. 使用者不得允許他人使用其使用者資訊使用本服務。
3. 前二項規定亦適用於會員資訊,會員就其會員資訊負有相同義務。
第9條(使用者資訊及會員資訊之變更)
1. 申請使用本服務時所輸入之資訊或其他先前提供予本公司之使用者資訊如有變更,使用者應立即以本公司指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因未提出該通知致使用者受有損害時,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但本公司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本公司依第19條第1項規定賠償損害。
2. 前項規定亦適用於會員資訊,會員就其會員資訊之變更負有相同義務。
第10條(使用條件及其他注意事項)
使用者除本條款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本公司訂定之本服務使用條件:
(1)使用者資訊及會員資訊之輸入
① 使用者及會員應自行負責輸入正確之電子郵件地址及其他使用者資訊或會員資訊。因該資訊輸入錯誤致使用者受有損害時,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但本公司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本公司依第19條第1項規定賠償損害。
② 會員應自行負責確保其會員資訊隨時保持最新、真實且正確。因會員資訊過時或錯誤致會員受有損害時,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但如認定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本公司依第19條第1項規定賠償損害。
(2)登入資訊之管理
① 會員應自行負責嚴格管理其登入資訊,不得使第三人使用、出借、移轉或出售該資訊。
② 因登入資訊管理不當、誤用或遭第三人使用所生之一切責任及損害,由會員負擔,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但如認定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依第19條第1項規定賠償損害。
③ 會員忘記登入資訊時,僅於經姓名及電子郵件地址等確認身分驗證後始得變更。本公司認定無法確認身分時,會員無法取得登入資訊之揭露,且須重新申請註冊。此情形下,先前之會員資訊將無法存取。
第11條(禁止行為)
使用者不得就本服務從事下列行為:
1. 向本公司為虛偽之申告。
2. 將本契約下本公司所提供之資訊或服務(包括透過本網站提供者)用於本服務原定目的以外之用途。
3. 侵害或有侵害本公司或任何第三人財產(包括智慧財產權)、隱私或名譽之虞之行為。
4. 除前款外,不法侵害或有侵害本公司或任何第三人權益之虞之行為。
5. 違反法令,或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或有該等違反之虞之行為。
6. 使用或傳送電腦病毒等有害程式,或可能導致該等使用或傳送之行為。
7. 除上述外,從事未經授權之存取,或其他妨礙本公司業務營運、本服務之提供或本公司電信設備之行為,或可能造成該等妨礙之行為。
第4章 契約之終止等
第12條(本公司終止契約等)
1. 使用者有下列各款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或催告,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或暫停提供本服務:
(1)使用者從事違反本條款之行為時。
(2)本公司合理認定使用者為暴力團成員或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3)查明使用者於與本公司之往來中,過去曾依本條受契約終止或服務暫停處分時。
(4)對須回覆之詢問,使用者逾30日未回覆,或使用者行方不明或無法聯繫時。
(5)本公司合理認定使用者不適合作為使用者之其他情形。
2. 即使使用者依前項受契約終止或服務暫停處分,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13條(註冊之刪除)
1. 除得依前條第1項各款採取終止或暫停服務之措施外,會員有該等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得刪除該會員之註冊。
2. 依前項刪除會員註冊時,會員自刪除後不得再使用會員服務,對因此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14條(會員退會)
1. 會員得依本公司指定之規定方式退會。
2. 完成前項退會手續後,會員不得再使用會員服務,對因此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5章 本服務之暫停、變更及終止
第15條(本服務之暫停)
1. 發生下列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得暫停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
(1)提供本服務所需之系統、設備等發生故障,或須進行維護、檢修或工程時。
(2)因電信業者等第三人停止其服務等第三人行為,致本服務提供困難時。
(3)因緊急事態(如天災、戰爭、恐怖主義、暴動、騷亂、政府行為、勞資爭議等)致本服務提供困難或有困難之虞時。
(4)因第三方網站或服務之事由致其無法使用時。
(5)因法令規定或行政命令致本服務提供困難時。
(6)因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本公司認為暫停屬必要且不可避免時。
2. 因依前項暫停本服務致使用者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16條(本服務之變更、暫停及終止)
1. 本公司得於事先通知會員後,變更、暫停或終止本服務內容之一部或全部。但該變更、暫停或終止非屬重大者,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逕行實施。
2. 因依前項變更、暫停或終止本服務致會員受有損害時,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6章 一般規定
第17條(無保證)
本公司將盡合理最大努力,使本服務於建議環境中正常運作。但對於本公司所提供或會員透過本服務取得之資訊,其正確性、合法性、有用性、完整性或其他任何品質,本公司不作保證。
第18條(智慧財產權)
與本服務相關之著作權、著作人格權、專利權、設計權、商標權、公開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本公司或具有正當權利之第三人。本服務契約之成立,不構成超出使用本服務必要範圍之該等智慧財產權授權。
第19條(損害賠償及免責)
1. 本公司僅於使用者就本服務所受之損害係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時,且僅於實際、直接且通常之損害範圍內負賠償責任。其餘情形,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2. 使用者與第三人間就本服務發生爭議時,使用者應自行負責並負擔費用解決該爭議,不得使本公司受有任何困擾。使用者並應賠償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包括律師費用)。
第20條(委外)
本公司得將本服務相關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第三人辦理。
第21條(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之處理,依本公司隱私權政策辦理。
第22條(權利義務移轉之禁止)
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使用者不得將本契約下之權利及義務移轉或讓與任何第三人。
第23條(反社會勢力之排除)
1. 使用者及會員向本公司聲明並保證其無下列任一情形:
① 其本人(如為法人,包括代表人、董事、員工(不論僱用形式)、股東等;以下同)非暴力團成員、退出暴力團未滿五年之成員、準成員、暴力團關係企業、總會屋或其他相當於此等之人員或其關係人(以下合稱「反社會勢力」)。
② 其親屬非反社會勢力。
③ 其未以自己名義為反社會勢力之利益而締結本契約或辦理會員註冊(以下合稱「會員註冊等」)。
④ 其未自行或透過第三人,就會員註冊等對本公司為脅迫行為或暴力,或以欺騙或強力阻礙本公司業務或損害本公司信譽。
2. 本公司認定使用者或會員有下列任一情形時,得不經事先通知或催告,立即終止本契約並取消會員註冊:
① 查明違反前項第①款或第②款而為虛偽之聲明或申告時。
② 查明使用者或會員違反前項第③款而註冊時。
③ 使用者或會員有違反前項第④款之行為時。
3. 依前項終止本契約或取消會員註冊時,使用者或會員應賠償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4. 因依第2項終止本契約或取消會員註冊致使用者或會員受有損害時,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5. 本公司認定為作成第2項之判斷而有必要進行調查時,使用者或會員於本公司要求時應配合該調查,包括提供本公司要求之文件。
第24條(本條款之修訂)
1. 有下列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得修訂本條款:
① 該修訂符合申請人之一般利益時。
② 該修訂不違反本條款下契約之目的,且斟酌修訂之必要性、修訂內容之適當性及修訂相關之其他情事,屬合理時。
2. 修訂本條款時,本公司應訂定修訂生效日,並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向使用者及會員通知修訂之意旨、修訂後條款之內容及生效日。屬前項第②款情形者,該通知應於生效日前為之。
3. 前項所定生效日屆至時,本條款即經修訂,本公司與使用者或會員間之本契約及其他權利義務,適用修訂後之條款。
第25條(準據法及管轄)
1. 本條款及服務契約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並依日本法律解釋。
2. 使用者與本公司間因本條款或服務契約所生或與之相關之任何爭議,依訴訟標的金額,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管轄之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附則
於2024年(令和6年)5月21日制定並施行


